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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有關《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的常見問題

  1.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是甚麼?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基金」)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而成立,並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管理。基金經費主要來自僱主在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時,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的規定所繳交的徵款。

  2. 基金可提供甚麽援助?

    因工受傷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然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時,可向基金申請援助,包括:

    1. 因工受傷或死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應得但未獲支付的僱員補償 及其相關利息;
    2. 因入稟法院追討僱員補償而須支付的訴訟費;及
    3. 就上述工傷意外獲法院依普通法判定但未獲支付的損害賠償(但會以「濟助付款」 的方式支付)。
  3. 工傷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向基金申請援助?

    向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支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及/或普通法下的損害賠償是僱主的責任。如法院裁定僱主須支付某一數額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但僱主無力償債,亦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法律責任,並拖欠支付裁定的款項,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應執行法庭的命令,透過申請破產/清盤令,向僱主追討法院所裁定的款項。在向僱主提出的申索在法律責任及索償額兩方面均已確立,但卻在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後,仍然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應得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款項時,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可以就未獲支付的款額向基金提出援助申請。

  4. 工傷僱員在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時應注意那些事項,以保障日後向基金提出援助申請的權利?

    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追討僱員補償,及/或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以訴狀展開訴訟追討損害賠償。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25B(1)條,任何人士就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申索展開訴訟,須向管理局及有關承保人(如適用)送達訴訟通知。有關的訴訟通知必須以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以書面提出、由訴訟人簽署及附有僱員補償申請書或訴狀的文本,並在向法院提交的日期後30日內以掛號郵遞送達管理局。申請人必須就申索僱員補償的訴訟及申索損害賠償的訴訟分別向管理局送達通知。任何人士如沒有在法定的30日內向管理局送達所需的訴訟通知,將無權獲基金支付有關的援助款項。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25B(2)條,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當申請人以書面解釋他/她何以不能或未有在指明限期內向管理局送達訴訟通知,並獲管理局信納為好的理由,才可獲考慮延展該限期。

    在法院就工傷補償及/或損害賠償展開法律行動,涉及專門的法律知識和司法程序。為保障自身權益,申索人應徵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及慎重考慮是否需要自費或通過法律援助委聘律師代表。

  5. 甚麼是「濟助付款」?

    如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獲法院判定可獲損害賠償並成功向基金申請援助,基金將以「濟助付款」的方式支付。濟助付款的數額不會超過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總額,亦不包括有關的利息及訟費。濟助付款數額如不超過600萬元,管理局會一次過全數發放。若超過600萬元,管理局會首先發放600萬元,然後再發放每月付款,數額一般相等於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或4萬元(取兩者較高的數額)(如僱員因工傷而致下身癱瘓或四肢癱瘓及於《僱員補償援助條例》下被視為「重傷的有關合資格人士」,另外一筆每月4萬元的訂明每月數額(額外)),直至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悉數發放為止。

  6. 向基金申請援助須提交那些文件?

    如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16條就未獲支付的僱員補償申請援助,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1. 香港法院的判決或命令;
    2. 勞工處處長所簽發的有關補償評估、醫療費用及殯殮費等證明書;及
    3. 其他有助管理局進行審核的文件。

    若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20A條就未獲支付的普通法損害賠償申請援助,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1. 香港法院的判決或命令;及
    2. 其他有助管理局進行審核的文件。
  7. 提交申請後須要怎樣跟進?

    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後,會進行所需的查訊。申請人有責任協助管理局,並按該局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提供所需資料,否則可能會喪失獲得援助的權利。管理局如認為有需要的話,亦可向有關僱主、保險承保人及任何其他與申請有關連的人士進行查訊或要求提供資料。

  8.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向管理局繳付附加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同時並須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管理局會向須支付附加費的僱主送達「繳費通知書」,述明有關附加費的數額、須支付的理由,以及須支付的限期等。

  9. 僱主如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1),須繳付的附加費數額是多少?

    僱主須支付附加費的數額為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就有關保險單繳付的保費而須繳付的徵款的3倍。

    如僱主首次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並在管理局就其首次違反所徵收的附加費送達繳費通知書後24個月內再次違反該條款,則就再次違反而言,僱主須支付的附加費數額為視該次違反為首次違反而計算的附加費數額的兩倍(應繳徵款 x 3倍 x 2倍)。

    在特殊情況下,僱主須繳付《僱員補償援助條例》附表4所訂明的定額附加費:

    類別一
    管理局可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僱主在指明限期內提供資料,使管理局能決定僱主須支付的附加費的數額。如僱主不遵從有關要求,而管理局又不能從其他途徑獲取所需的資料,則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3)(a)條向管理局支付定額附加費$10,000;及

    類別二
    如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但最終因特殊原因而不再須要繼續遵從第40(1)條的規定以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使其違例事項終止,則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3)(b)條向管理局支付定額附加費$5,000。相關的特殊原因一般包括結業、沒有繼續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等。

  10. 如何申請覆核或上訴附加費數額?

    僱主可於管理局發出的繳費通知書訂明的期限內,以書面要求管理局覆核附加費的數額或須支付附加費的理由。管理局會因應有關要求進行覆核,並會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覆核的結果。如僱主不滿管理局的覆核決定,可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11.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可獲豁免繳交應繳的附加費或減少應繳付的數額 ?

    管理局沒有酌情權豁免任何人士繳交應支付的附加費或減少應支付的數額。除非違例僱主成功向法庭上訴推翻《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的入罪判決,否則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條的規定,違例僱主必須向管理局支付法定的附加費。

  12. 可在那裏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有關《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的查詢,請與管理局秘書處聯絡:

    地址︰香港灣仔摩理臣山道9號天樂廣場33樓
    (港鐵銅鑼灣站A出口,步行經羅素街及灣仔道至天樂里)
    電話︰2116 5684
    傳真︰2109 0310
    電郵︰contact@ecafb.org.hk
    網頁︰http://www.ecafb.org.hk

注意

有關條例內容的一切詮釋皆以條例原文為依歸。條例的原文,已上載於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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