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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援助計劃

因工受傷的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可透過僱員補償援助計劃向基金申請援助。作為最後的安全網,基金保障上述人士享有工傷補償及/或損害賠償的權利。換言之,基金的援助機制只會在上述人士向僱主提出的申索在法律責任及索償額方面均已確立,並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但卻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款項時,才提供援助。根據計劃的條款,管理局向申請人提供援助後,可採取所需的法律途徑,向有關僱主(或其承保人)討回由基金代為支付的款項。


合資格申請人

因工受傷的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及/或損害賠償,便符合向基金申請援助的資格。


援助款項的類別

基金提供以下類別的援助:

  • 因工受傷或死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補償條例》)應得而未獲支付的僱員補償及其相關利息;
  • 因入稟法院追討僱員補償而須支付的訟費;及
  • 就上述工傷意外受傷或死亡獲法院依普通法判給而未獲支付的損害賠償,但會以「濟助付款」(備註) 的方式支付。


備註

  • 根據《援助條例》,如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獲法院判定可獲損害賠償並成功向基金申請援助,基金會以「濟助付款」的方式支付。濟助付款的數額不會超過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總額,亦不包括有關的利息及訟費。濟助付款數額如不超過訂明濟助付款600萬元,管理局會一次過全數發放。若數額超過訂明濟助付款,管理局會首先發放600萬元,然後再發放按月付款,數額相等於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或4萬元訂明每月數額(取兩者較高的數額)(如僱員因工傷而致下身癱瘓或四肢癱瘓及於《援助條例》下被視為「重傷的有關合資格人士」,另有一筆每月4萬元的訂明每月數額(額外)),直至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悉數發放為止。

援助計劃的運作

訴訟通知

根據《援助條例》第25B條,任何人士為申索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而向僱主展開訴訟,均須於入稟後30日內以訂明的格式向管理局送達書面的「訴訟通知」,以保障管理局適時參與訴訟的權利。

管理局在收到「訴訟通知」後,會進行所需的查訊,並有權要求有關人士或與申索有關的任何人士提交下列資料或文件:

  • 因工受傷的證據;
  • 傷者或死者在因工受傷時的僱員身份及收入的證據;
  • 有關的僱員補償保險單;
  • 根據《補償條例》第16A條簽發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或第6條發出的「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致命個案補償評估審核證明書」;
  • 根據《補償條例》第10B條發出的「醫療費用證明書」;
  • 根據《補償條例》第6條發出的「殯殮費和醫護費證明書」/「殯殮費和醫護費審核證明書」;
  • 本港法院的判決或命令;
  • 訟費評核書;及
  • 其他有助管理局審核的文件。

介入訴訟、參與調解及要約和解

為保障基金的利益,管理局可向法院申請加入成為訴訟的一方。在適當的情況下,管理局亦會積極與申索人進行調解及商討要約和解,以便申索人早日獲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及/或損害賠償,及減省與訟各方訟費的支出。


向管理局提出訴訟

工傷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若因以下情況而未能向僱主提出聲請索討僱員補償,可以向管理局提出訴訟,猶如該局是有關僱主:

  • 無法辨明僱主身份或無法尋獲僱主;或
  • 僱主無力償債;或
  • 僱主已經去世或(如僱主是公司)已經解散、清盤或已在公司註冊紀錄冊註銷;或
  • 無法向僱主送達訴訟文件;而
  • 僱主並沒有投購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

向基金申請援助

工傷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包括申請其僱主(或其承保人)清盤/破産,仍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及/或損害賠償,可以向基金申請援助。所有申請均須以管理局訂明的格式遞交。

任何獲管理局僱員補償援助款項或「濟助付款」的人士,均不能再向其僱主(或其承保人)追討該等款項。他們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利息及/或訟費的所有權利及補救,均會按代位權的規定移轉予及歸屬管理局,以保障基金的利益。管理局在適當的情況下會進行訴訟,向有關僱主(或其承保人)追討由基金代其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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