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1)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同時並須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第36A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管理局會向須支付附加費的僱主送達「繳費通知書」,述明有關附加費的數額、須支付的理由,以及須支付的限期等。
附加費的數額
僱主須支付附加費的數額為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就有關保險單繳付的保費而須繳付的徵款的3倍。
因再次違反強制保險規定而須支付的附加費
如僱主首次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並在管理局就其首次違反所徵收的附加費送達繳費通知書後24個月內再次違反該條款,則就再次違反而言,僱主須支付的附加費數額為視該次違反為首次違反而計算的附加費數額的兩倍(應繳徵款 x 3倍 x 2倍)。
在特殊情況下須支付《僱員補償援助條例》附表4所訂明的定額附加費
類別一
管理局可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僱主在指明限期內提供資料,使管理局能決定僱主須支付的附加費的數額。如僱主不遵從有關要求,而管理局又不能從其他途徑獲取所需的資料,則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3)(a)條向管理局支付定額附加費$10,000。
類別二
如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但最終因特殊原因而不再須要繼續遵從第40(1)條的規定以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使其違例事項終止,則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3)(b)條向管理局支付定額附加費$5,000。相關的特殊原因一般包括結業、沒有繼續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等。
覆核及上訴
僱主可於繳費通知書訂明的期限內,以書面要求管理局覆核附加費的數額或須支付附加費的理由。管理局會因應有關要求進行覆核,並會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覆核的結果。如僱主不滿管理局的覆核決定,可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管理局沒有酌情權豁免任何人士繳交應支付的附加費或減少應支付的數額。除非違例僱主成功向法庭上訴推翻《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的入罪判決,否則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條的規定,違例僱主必須向管理局支付法定的附加費。